关于报送2016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

发布者:xinglin发布时间:2016-11-18浏览次数:70

 

各学院、有关单位: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有关法》(财教〔2009〕15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16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报送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材料内容

   1. 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见附件);

   2. 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 根据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两份)。

   4.《2016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只要电子版,见附件);

   二、报送时间与地点

  (一)报送时间

学校接受第二批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25日。

  (二)报送地点

   申请材料送交东校区老图书馆410室,电子版汇总表发送至:2213461038@qq.com,并注名 “XXX学院2016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汇总表内含“表1学费补偿汇总表”和“表2贷款代偿汇总表”,可自主选择填写)。联系电话63600019。

   三、注意事项

  (一)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避免造成违约。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按年度分批拨付代偿资金分期偿还贷款,全部贷款代偿后,将由学校为毕业生申请助学贷款实际产生的利息,回补给学生本人。

  (二)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附件一、 2016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二、2016年毕业生基层就业代偿信息汇总表

 

          

 

学生工作处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