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度中国科学院各类奖学金初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7-02浏览次数:41

    根据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科发人教函字〔2009〕34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中国科学院各类研究生奖学金、奖教金初选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会商,我校近日启动中科院院长奖等3项奖学金的初选工作。
此3项奖学金中,“宝洁优秀博士生奖学金”按通知要求评定5名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年级不限,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该项奖院级等额评审,校级通过。
 
    有关院长奖和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学金初选工作的具体事项如下:
 
一、评选范围
1、按中科院通知要求,我校在学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含2009年度毕业的研究生)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评选;
2、中科院分配给我校的“院长特别奖”和“院长优秀奖”名额共40名,其中,等额分配了“院长特别奖”3名,“院长优秀奖”37名;“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学金”60名。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和“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学金”;
3、曾获此2项奖学金的同学,原则上不再重复申报;
4、奖励金额:院长特别奖5000元/人,院长优秀奖2000元/人;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5000元/人。
 
二、评定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广泛告知学生的基础上,由学生自主申报,各级评审组织民主评选。
 
三、评选办法
1、我校实行差额初选办法。“院长奖”初选候选人48名(对于2008年度获得“院长特别奖”学生所在单位,另增加等量初选候选人名额),“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初选候选人72名。学生工作处按研究生人数比例将初选候选人名额指标下达到各单位;
2、学生对照奖学金评选标准向所在单位自行申请;
3、学校负责组织候选人的初选工作,具体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各院、系和同步辐射实验室、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微尺度物质科学实验室、合肥智能机械研究所分别组织推荐评审小组进行评选,将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天之后,将推荐评选情况(包括评选小组成员、评选时间、地点等)和评选结果(含“2009年度中科院院长奖推荐评选结果排序表”、“2009年度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学金推荐评选结果排序表”及“公示情况说明”各 1份)一并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按要求将初选候选人名单在全校范围上网公示30天后,组织校学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差额评审,评出37名“院长优秀奖”候选人、3名“院长特别奖”候选人和60名“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学金”候选人,向中科院报送候选人材料。
 
四、名额分配
根据评选办法,各单位名额分配见下表:
单位
院长奖
朱李月华奖
数学系
1+1
3
物理学院
7+1
11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6
9
工程科学学院
4+1
7
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9
9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4
5
地球和空间科学学院
2+1
3
生命科学学院
3
6
管理学院
5
6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
2
国家同步辐射实验室
1
3
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1
2
微尺度物质科学国家实验室
2
5
合肥智能机械研究所
1
1
合计
48+4
72
 
五、时间进度
5月5日,发放评选通知,各单位按规定组织推荐评选(5月18日结束);
5月19日~21日,各单位将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天;
5月22日,各单位将初选候选人推荐材料统一报送学生工作处;
5月23日~6月21日,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网上公示;
6月底,校学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初,学生工作处向中科院人事教育局报送相关材料。
 
六、填表要求
1、基本规范
申报表和审批表均须A4纸单面打印,不得改变形式;
2、院长优秀奖候选人材料
申报者需提交《中国科大“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审批表》、《中国科学院院长奖申报表》及电子文档各一式1份;同时还需附相关材料(文章摘要、发表杂志或录用证明;科研成果需附成果鉴定材料,并注明本人完成部分,一式1份)供校级评审会参考。
3、院长特别奖候选人材料
对于院系和实验室评选后推荐申报院长特别奖的学生,请各单位在“2009年度中科院院长奖推荐评选结果排序表”相关栏中注明(学生个人申报院长特别奖无效;重复申报须注明),待学校评审后,确定为校级推荐的候选人需正式填报相关材料;
4、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材料
申报者需提交《中国科大“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学金”审批表》、《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学金申报表》及电子文档各一式1份;同时还需附相关材料(文章摘要、发表杂志或录用证明;科研成果需附成果鉴定材料,并注明本人完成部分,一式1份)供校级评审会参考。
 
七、联系方式
在初评工作中,如有疑问,可向学生工作处奖学金办公室咨询。
咨询电话:3606080、3603174,联系人:王胜平、高建伟。
 
         
 
 
                                                                                                           学生工作处  研究生院
                                                                                                          二○○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