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发布者:刘少辰发布时间:2017-09-01浏览次数:11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的在校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纪处分等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在决定书送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诚实认真、有理有据的态度和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担任主任,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处、校团委和网络中心的负责人任常任委员。处理具体申诉案例时,可吸收申诉学生所在学院(系、直属教学单位)的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一名任委员。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的复查工作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享受同等权利。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受理学生对本人所受处理的申诉;

2)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3)对学校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4)根据实际情况或申诉人(委托代理人)要求,召开听证会;

5)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6)对需改变处分决定的,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处理。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学号、院系、班级、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未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决定受理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对确因受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直接进行调查和处理或委托学校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申诉人、证人、当事人及相关证据进行询问和认证,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错误、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处分不适当或出现错误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变更决定或建议;

对变更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变更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

对变更原给予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工作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交申诉人。送交可采取本人签收或者按照申请人通讯地址挂号邮寄的方式。

学生如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校长工作会议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中国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理通知、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中国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照常执行(开除学籍的处分除外)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或已经进行的复查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九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如实举证。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和听证记录员当场签名。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起草听证报告和复查结论建议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