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15}年152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普通本科学生转学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09-23浏览:137

 

 

 

 

 

 

 

 

 

校学字〔2015〕152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

普通本科学生转学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重点科研机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字〔2015〕4号)以及《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学〔2015〕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本科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学校研究制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普通本科学生转学工作的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15年9月15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关于普通本科学生转学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字〔2015〕4号)以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学〔2015〕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转学工作的认识,增强法治意识,严格规范转学制度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正规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等);

(6)拟转入在合肥市的学校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4.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校审核并提出意见。

5.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要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学生备案表》一式五份,我校和拟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后分别留存一份,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正式发文并同时上报备案,另有一份供迁转户口备用。

6.外校本科生因故拟转入我校学习,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确定拟接收转入学生名单,校长签署接收函。外校学生拟转入我校学习的转学程序和手续比照转出办理。

二、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

按照“权责明晰、程序清楚、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学校建立“学校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师生参与监督”制度。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对普通本科学生转学工作进行全面领导,负责签署校内学籍异动表、转学备案表中的相关意见;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转出学生转学理由、转学手续和证明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把关,负责发文、报备、档案转递与接收等事务的办理;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相关院系负责对拟转入学生的入学当年的高考情况、当前的学习状况以及业务能力的考核和测试,核实其是否具备在我校相关专业学习的资格;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参与监督。

三、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学校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对转学的政策、程序予以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BBS网站学生工作部(处)版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严肃纪律,严禁违规转学行为

学校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肃纪律,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