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5-07-02浏览:66

                                                  (试行)
 
  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一、就业方针和原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1、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加强综合指导。继续拓宽毕业生就业的渠道,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国家重点建设单位和基层单位及西部地区去建功立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2、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原则: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由学校推荐和指导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式,在一定时间内落实就业。
  3、定向和委托单位培养的毕业生,按照招生时签署的协议,到原定向和委托培养单位工作。凡要求变更工作单位的,一律到原定向和委托培养单位报到后按国家职工调动办理。
  4、自筹经费方式招收的研究生,征得出资方的同意后,与国家计划统分研究生就业政策一致。
  5、肄业或结业的学生要求就业派遣者,经学校推荐或自荐,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按“肄业或结业生”予以派遣,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不参加派遣。
  二、具体规定和要求:
  1、学校和各院(系)要优先向中科院系统和国家重点建设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满足中科院系统“全院办校,所系结合”及国家重点扶持单位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
  2、 对报考硕士或博士的各类毕业生(包括申请出国留学、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毕业研究生),可参加同期的“双向选择”活动,毕业生要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对未录取的毕业生按就业协议派遣;对既未被录取又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将派回生源所在地就业;录取为研究生但在签署就业协议时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情况的,须承担用人单位方所追究的违约责任;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派遣结束后提出不读者,须经报考录取单位同意后按违约处理,派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3、报考公务员并通过资格考试被录用的毕业生,按录用单位进行派遣;如果事先已落实用人单位,须经原签约的用人单位的同意后方可派遣;未被录用亦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将被派回生源地就业。
  4、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在双选结束前申请,在上交《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后,仍可与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但须在《协议书》中注明“本人正联系自费出国留学,如出国不能成功愿到你单位就业”,否则,须承担用人单位方所追究的违约责任;如果未获准出境,在毕业后的两年内可自行落实就业单位,学校参照双向选择签署的就业协议进行派遣,也可要求派回生源地就业;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再予以派遣,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获准出境的毕业生,需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也可以将户籍和档案挂靠在某人才服务机构,但要与人才服务机构签约三方协议书,办理相关的档案代理和落户手续。
  5、在学校规定的双选时间内没有落实工作单位或申请不就业和暂不就业的毕业生(包括毕业离校后继续准备考研和申请出国留学的),原则上应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也可根据个人情况将户口、档案挂靠在有关的人事代理机构。
  6、为了使毕业生资源有效合理地配置,在学校规定的双向选择时间内仍未落实工作单位者,学校将向需求毕业生的用人单位进行推荐,如果本人不同意到学校推荐的用人单位就业者,则根据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的精神,学校可为其免费保留户口和档案两年,但需经过学校户籍办公室的同意,还须在每年5月底前与学校签署协议书,明确学校与毕业生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签署协议书后,学校只能为其提供与就业有关的服务,并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手续,但不能办理诸如考研(联系博士后)、各类出国、结婚、买房等其它与就业无关的证明手续。
  7、对以上各条款中有关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去向,被派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都可根据各自不同的要求,将其户口、档案挂靠在相应的人事代理机构,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为其办理签约挂靠手续。对申请出国留学要求将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申请,为其出示未就业证明,将其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的公安部门为其落实户口,不发报到证。如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坚持需要报到证才能落户者,可由毕业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协助为其办理相应手续。户口、档案挂靠在人事代理部门或被派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自派遣之日起,在两年时间内,落实用人单位者,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将协助为其办理相应派遣或改派手续。
  三、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办法和时间安排
  1、毕业生就业活动的时间安排,应以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为前提。
  2、每学年中的9月至12月由学校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并及时发布,11月20日以后,举办由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共同参加的各类校园招聘会。
  3、10月10日以后毕业生到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系统网站上的下载区内下载毕业生推荐函和推荐表
(http://www.job.ustc.edu.cn)。 
  4、春季毕业研究生的双向选择结束时间为每学年的2月底,秋季毕业生的双选结束时间为5月底。
  5、每年的六月初学校将向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因此,毕业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每年的五月底之前)落实用人单位,完成三方协议的签约,否则将派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6、因学习年限(提前或延期)和学历变动(不能按正常学历毕业,如硕士降为本科,本科降为专科)的毕业生,由本人申请,经其导师、院(系)领导、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核批准同意后,可于当年的6月底以前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办理更改手续,按确认的学历列入当年就业方案。
  7、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按其正常毕业年限列入就业方案,研究生本人需向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提出由导师、院(系)领导、研究生院同意延期的证明。待完成答辩且落实就业单位后,凭研究生院开具的离校手续单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的介绍信,到安徽省教育厅办理改派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回生源所在地灵活就业,或将户口档案挂靠在人事代理部门。
  8、毕业研究生应根据自己论文进展情况落实就业单位,如已落实就业单位至离校派遣时未能完成论文答辩,影响按时到用人单位就业,应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延长报到时间。如原单位不再接受派遣,待新的用人单位落实后按调整改派处理。
  9、安徽省教育厅每年6月25日以后办理派遣手续,我校将于7月3日前为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
四、毕业生落实就业签约步骤和派遣事宜
  1、毕业生准备自荐材料和下载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及《推荐表》,通过与用人单位充分洽谈达成意向后,向其所在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领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本科生)。
  2、毕业生将填写的《就业协议书》经由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和其所在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到学校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到北京、上海、深圳等有特别要求的区域工作者,必须提供由当地主管毕业生就业接收部门的审批意见表)。
  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学校各执一份,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出违约,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
  4、本科毕业生每年7月初,在办理完毕业离校手续后,到班主任处领取《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档案由学工部(处)本科生学籍与学生档案管理办公室统一机要寄发。
  5、毕业研究生每年3月中旬(春季)和7月初(秋季),在办理完毕业离校手续后,凭研究生院学籍办公室出示的离校通知单,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领取《报到证》,毕业研究生可凭《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到户籍办公室办理《户口迁移证》,档案由研究生院学籍和档案办公室统一机要寄发。
  6、党员毕业生按照协议单位到各院(系)党办及校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组织关系转递手续。
五、毕业生签约过程中出现违约和要求改派的处理
  1、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切身利益,规范双方的诚信行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对毕业生违约和就业方案调整从严控制。
  2、确有特殊原因须办理违约手续的,均须提供书面材料及有关证明,说明原因,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签字盖章交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办理违约或调整改派手续。为维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利,讲究诚信,毕业生只能办理违约或调整改派一次。如用人单位违约,毕业生可按协议书条款申诉。
  3、毕业生可在两年时间内办理调整改派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必须调整改派者,可按社会人事流动人员规定办理,学校不予受理。
六、几点说明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署的《就业协议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都应严格履行,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按违约处理。
  2、凡考取国内研究生或获准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又与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的,应将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和书面说明材料寄给用人单位并通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以解除就业协议,取得用人单位的支持和谅解,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3、毕业生要求调整改派,必须出具本人的申请、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所在院系同意的证明以及新接收单位的录用函和原报到证(原报到证丢失者,必须登报申明作废),填写《安徽省高校毕业生调整改派申报表》,按照调整改派的有关规定办理。
  4、我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的时间为每学年的8月25日至12月30日和3月25日至5月30日正常的上班时间。
  5、对未落实就业单位回生源所在地、或是将户口档案挂靠在人才服务中心、或是将户口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在落实就业单位后,调整改派的时间期限为两年。
七、加强就业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服务
  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校与院(系)两级管理,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各院(系)在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的同时,努力做好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对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择业观教育,树立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求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
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人员,必须进一步加强服务意识,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多的服务。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一切方针政策,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不予办理派遣手续;对徇私舞弊、违反就业工作纪律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八、本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新的国家政策相矛盾,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九、本实施办法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工作部(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
                                                          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