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普通本科生,入学后经身体复查合格取得学籍者,可发给学生证(内含购买火车票优惠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学生证到系(院)里注册,不按时注册者学生证无效。
二、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本人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如有变动,应持父母调动后单位或居委会的证明到学生工作处更改乘车区间。
四、学生证号即学生的学号,从入学到毕业一直不变。
五、丢失学生证者,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班主任和系(院)领导签章后登报挂失,凭报社挂失发票到学生工作处补办。学生证破损严重可凭残证直接到学生工作处申请换发。学生处每学期集中补办(换发)2—3次,具体时间在学校BBS“布告栏”和“学生工作处(部)”版上通知。
六、补办(换发)学生证时,学生应交纳工本费。补办的学生证应加上“补”字,换发的学生证应加上“换”字。补办和换发的学生证应及时到系(院)加盖注册章以便生效。
七、校徽是学生的标志,但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校徽与学生证一并发放,校徽丢失一般不予补发。
八、凡学生因转学、退学、自费出国、毕业(含提前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处,如需留作纪念应将学生证送至学生工作处加盖注销章后取回。校徽不必上缴,给同学留作纪念。
九、如有违反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校纪处分。
学生工作处
200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