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时间:2015-07-02浏览:37

校学字[2007]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的在校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纪处分等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在决定书送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诚实认真、有理有据的态度和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担任主任,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处、校团委和网络信息中心的负责人任常任委员。处理具体申诉案例时,可吸收申诉学生所在学院(系、直属教学单位)的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一名任委员。
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的复查工作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享受同等权利。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受理学生对本人所受处理的申诉;
(2)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3)对学校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4)根据实际情况或申诉人(委托代理人)要求,召开听证会;
(5)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6)对需改变处分决定的,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处理。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学号、院系、班级、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未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决定受理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对确因受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直接进行调查和处理或委托学校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申诉人、证人、当事人及相关证据进行询问和认证,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错误、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处分不适当或出现错误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变更决定或建议。
对变更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变更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
对变更原给予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工作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交申诉人。送交可采取本人签收或者按照申请人通讯地址挂号邮寄的方式。
学生如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校长工作会议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或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理通知、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照常执行(开除学籍的处分除外)。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或已经进行的复查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九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如实举证。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和听证记录员当场签名。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起草听证报告和复查结论建议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校学字〔2005〕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