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社会发展需要,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勤工助学机构与职能
第二条、学校成立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其主要职能是:
(1)、广开渠道,开辟勤工助学岗位;
(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3)、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组织与落实;
(4)、受理校外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申请,为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提供中介服务;
(5)、代表学校与学生、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协议,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6)、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制订、核发勤工助学的报酬;
(7)、制订和完善学校勤工助学的各项规定和办法;
(8)、统计、整理、上报全校勤工助学的数据和资料等;
(9)、总结、调研与提高。
第三章 勤工助学经费
第三条、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从教育事业费、学杂费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设立校勤工助学基金。为确保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使其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并将这项工作逐步引向规范化,对该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原则
第四条、课余时间工作原则:学生应在完成教学要求、成绩合格的前提下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五条、特困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富余岗位或技术性岗位可安排非贫困生。
第六条、安全原则:不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七条、自重原则:学生不得从事有损人格、国格,影响学校声誉或与大学生行为准则不符的活动。
第八条、不经商原则:学生在校期间不能成为需要领取工商执照的工商业者,也不能非法从事以盈利致富为目的的经商活动。
第九条、守信原则:学生在上岗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对违约学生学校将取消其相应的权利,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勤工助学,不再给予困难补助。因用工单位不讲诚信给学生造成损失,应要求用工单位酌情赔偿。
第五章 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
第十条、学校鼓励各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开辟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内容有:
1、各院系等教学部门的教学辅助、科研辅助、管理助手;
2、各管理部门的管理辅助工作,调查研究辅助性工作;
3、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
4、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
5、其他适合高校学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设岗单位应于每学年末向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提交下一学年勤工助学计划和用工计划和《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网上下载),经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后安排学生上岗。未经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甚至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各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在校园网BBS“奖助学事务版”发布通知,经面试合格后录用。录用时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技术性很强的岗位除外),并与学生签订必要的用工合同,同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岗位工作情况和有关合同送交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如使用学生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勤工助学办公室。
第六章 勤工助学上岗申请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报酬,补充学习和生活费用。在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以校内为主,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一般应限于假期,并要求学生在认真考查核实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必要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向班主任或系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上岗申请审批表》(校园网下载),由班主任和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经同意后,根据岗位具体情况安排上岗。各院系可以就近安排本院系困难学生上岗,上岗名单随同用工作计划报学生处理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品行端正,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七章 勤工助学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向学生明确岗位职责,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日常考勤考核等。考勤考核须使用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制定的《勤工助学岗位日常考勤考核表》(校园网下载)。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办公室将对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评估,对于工作较好的学生和单位,将予以适当的奖励;对于生活困难而又不愿意或不认真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将取消其它资助。
第八章 勤工助学报酬支付
第十八条、在学期结束或学期中,由用工单位报送《勤工助学报酬支付申报表》(校园网下载)和《勤工助学岗位日常考勤考核表》(有用工协议的同时报送),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到财务处领取报酬。一般情况下,报酬由于校财务处经银行转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不直接支付现金。
第十九条、校内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
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严格按照上岗时间计发报酬(有协议报酬的,原则按协议执行):
(1)每小时的报酬最高不超过10元;
(2)每天的报酬最高不超过30元;
(3)每月的报酬最高不超过400元。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
( 申请勤工助学请上专用网站: http://qgzx.ustc.edu.cn/ 联系电话:6360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