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学校招生规模的逐渐扩大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学生公寓的居住条件和管理模式也日趋多样化。目前,学生因各种原因要求退宿租房居住的已日渐增多。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明确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禁止大学生私自租房居住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校根据招生情况,保证为在校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安排住宿;在校学生均有权要求学校提供宿舍,同时应按规定交纳住宿费。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
第二条 禁止学生私自外出租房居住。因疾病、教学实习、家长陪读、在家居住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学生公寓外居住的,需本人申请并填写审批表,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退宿租房居住。十六周岁以下(含十六周岁)学生必须在校内指定公寓居住,如有特殊情况应由家长和学校协商解决。
第三条 凡是租房居住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凡是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的学生,取消其享受奖学金和评优资格;经劝说不改的,严格按校纪校规处理,直至勒令退学。
第四条 学生申请退宿租房居住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填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退宿租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供租住地详细地址,不得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地点租房。《审批表》由学生交给家长签署意见并签名,学生及其家长必须在审批表上承诺并写明:“因退宿在外居住期间发生一切不良后果由本人和家庭自负,与学校无关。”
2.家长同意承诺并签名后,学生将《审批表》提交给班主任,家长不签意见或家长不同意、不承诺的,班主任不予受理。班主任应核实家长签名是否真实,杜绝学生自己或请人代家长签署意见的情形发生。
3.班主任应核实学生申请退宿租房居住原因、租住点的安全情况,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租房的不能同意。班主任要告知学生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书面记录告知内容,并让学生签字。
4.班主任认为符合条件并拟同意的,在《审批表》上签字后提交给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并说明相关情况,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后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5.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将《审批表》报送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审批。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在兼任学生班主任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受理其他班级学生的个人申请。
6.《审批表》一式五份,申请学生本人、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社区办公室、财务处各持一份,原件由学生工作部(处)保存,复印件必须由学生亲笔签名。
7.学生工作部(处)将审批同意的《审批表》返回院(系),学生本人凭《审批表》到学生社区办公室办理公物清点交接和退宿手续,然后到财务处办理住宿费免交或退费手续。
第五条 学生申请退宿租房居住,原则上应在学期开始之前办理。
第六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在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申请退宿的,可退还该学期住宿费;超过一个月的,不退还该学期住宿费。
第七条 学生在退宿租房居住期间要求返校住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院系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学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力满足学生的要求。被批准返校居住的学生应补交住宿费,收费数额以学期为单位。已办理退宿租房居住手续的学生未办理返校住宿手续而私自住进学生公寓的,一经发现,将按一个学年的标准追缴其住宿费。
第八条 学生在申请退宿租房居住期满后,应返校住宿,由学校安排下一学年(学期)住宿;因特殊原因仍需继续在外居住的,应在规定审批时间内按第四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逾期未办理审批手续而继续在外租房居住的视为私自在外住宿,处理办法参照第三条。
第九条 学生退宿租房居住期间应主动保持与班主任和班集体的联系,积极参加班集体、院系、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住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主动向班主任汇报;班主任要关心退宿租房居住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十条 退宿租房居住的学生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注意自身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和纠纷发生。学生在退宿租房居住期间发生的任何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退宿租房居住管理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