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有关直属单位:
考虑到来我校交流合作的外单位学生的校内住宿申请,为了规范住宿秩序和学生宿舍的安全,更好地服务我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现将有关办理住宿申请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本通知涵盖办理对象为推免、合作培养研究生等原因需到我校就学借宿的外校毕业班本科生和外单位研究生,不包括根据对方学校与我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安排、由对方学校组织学生到我校就读的本科生。
二、办理程序
1、导师提出来校学生住宿的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可在学工在线的文档中心下载)并在上签字承诺(承诺该生在校住宿期间,若发生一切意外后果自负,与学校无关),经所在单位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签字,交研究生院审核(合作和交流的研究生由培养评估办审核,已被推免研录取的应届本科生由奖助学籍办审核)。
2、将住宿申请材料(包括由我校研究生院颁发的拟接收函或研究生合作培养协议书)交至到学生处学生社区办公室(东校区学生公寓321楼东头103室)审批。
3、住宿申请获准确认后,凭学生社区办公室开具的住宿缴费单到校财务处按学期缴纳住宿费(学生服务中心103房间)。若出于宿舍容量等客观原因不能解决的,请予谅解。
4、凭财务处开具的住宿发票到学生处学生社区办公室(东校区学生公寓321楼东头102室)办理正式住宿手续。
三、注意事项
1、来校合作和交流的学生须按学生处学生社区办分配的宿舍集中入住,不得私自调入其它任何宿舍或转让床位。
2、来校合作和交流的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的校纪校规,服从管理。
3、任何人未经住宿申请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本校学生私自安排外来人员住宿,将按校纪校规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责任。
4、每学年度的春季学期开学后第一至三周内接受上述人员住宿申请,其它时间一概不予受理;住宿时间至春季学期结束或至6月30日止。
学生工作处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